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监管 (随便说说)
发布于 2018-07-29 21:39 阅读:19644 评论:0 标签: 监管 疫苗



提到监管,互联网从业人士的切身体会,可能是义愤填膺,毕竟科学上网和广电总急给了我们太多深刻、不可磨灭的印象。


其实,一个理性、有良知的监管机制带来的是良性循环。


先从行业身边事说起,请见我之前发布的文章:《三个价值观的故事》,如下:


1、牙膏开口大一毫米


传闻美国一个生产牙膏的公司,把牙膏的开口直径增加一毫米,销量大增。因为用户习惯每次挤出的长度,而不是体积,这样牙膏使用得更快。


2、每页内容从20减到15条


很多互联网公司每到KPI冲刺时,就把每页的内容从20条减少的15条,这样可以提高PV。因为决策人认为用户的内容吸收量固定,减少每页内容数量,可以增加翻页的几率。


3、马云开除把梳子卖给和尚的讲师


马云在一次演讲时提到,有一次他路过新员工的培训课堂,讲师在正说如何把梳子卖给和尚。马云听后很生气,把这个讲师开除了。因为马云觉得这是欺骗行为,和尚要梳子干什么?


一个KPI导向的公司,面对这三个场景,部门负责人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?如果公司老板不做出有力监管,我想大家心中都已经有了答案。换了你负责业务,你会不会做出面向数字、年终奖、晋升的选择?


是的,人之初,性本恶,你不必轻易挑战自己。


当面临强有力的监管,作恶的心才会被遏制。所以,当你看见公司业务部门,或者其他公司,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,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该司这个业务缺乏一个理性、有良知的监管。


可是为什么很多时候监管不力呢?


这,要看监管机构听谁的。


还是先看看我们行业的情况,吴军博士在Google和腾讯都有工作经验,在《吴军的谷歌方法论》中谈及硅谷和腾讯的一些企业文化的差异,说到:


我们经常感叹为什么中国人在硅谷晋升得没有印度人快,这里面有很多原因,其中一个小的原因是,中国人之间相互分享利益做得非常不好,不注重相互提携。


我到腾讯后,有一次公司请杰克∙韦尔奇的助手,GE和高盛的首席培训官科尔(Steve Kerr)对干部进行培训。科尔就特别强调部门之间需要分享利益,然后让大家讨论。让我吃惊的是,大部分干部根本不认同科尔的讲法,而更喜欢讲所谓的丛林法则,即要把所有的业务拿到自己的部门。这里面谁是谁非我不评论,但是那种丛林法则的说法和我在美国多年的经历是不一致的。


至少要把项目相关的业务拿到自己部门,相信看到这,你会会心一笑,你的部门领导可能每天就在琢磨这事。


为什么会这样呢?因为集中力量办大事,是我们熟知的套路,从上到下皆是如此。你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套路除了在宣传中看到,也能在你身边套路上。


这种情况下,监管听谁的呢?


如果听业务负责人的,那就会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。正如你所见的医疗竞价排名、血友病吧、全家桶、大数据杀熟、水滴直播、广告二跳,等等。


如果监管机构高一层,或者独立存在,最重要的是有一票否决、处罚的权利。如果这些权利都有了,还出现匪夷所思的事情,监管机构就要担责了。该优化的优化,该重构的重构。


好了,前面说了这么多,我们开始进入正题。


是的,刚进入正题。


疫苗,过去一周多了,没有听到疫苗监管机构优化、重构的的风声。只是在资本市场上看见证监会推进退市机制,亡羊补牢吧,但这只是让企业不能在二级市场捞钱而已。


可是药监局在干嘛呢?


我们来看看恒大研究院的分析:《疫苗事件和医药监管》


1.4       疫苗管理体系:重审批,轻监管,头重脚轻


整体而言,2011年我国首次通过世卫组织国家疫苗管理体系评估,并于2014年通过该体系复评,我国疫苗管理体系已初步形成。目前我国疫苗监督管理涵盖上市许可、批签发、上市后监管(包括接种后不良反应监测)、实验室管理、监管检查(GMP)和临床试验监管6项职能,覆盖了从疫苗研发到使用的各个环节。


我国疫苗管理体系仍然存在“头重脚轻”的问题,即重审批、轻监管。疫苗监管包括上市前监管与上市后监管上市前监管,主要是以注册审评为核心的注册审查体系,包括非临床研究资料、临床研究资料审查,以及生产体系考核,全部通过后方可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及GMP证书;上市后监管,主要依据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等规章,通过检查、不良事件监测、疫苗召回等方式实现,具体检查措施有抽查、飞行检查、有因检查,抽检由中检院负责实施,飞行检查、有因检查由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据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,检查过程中,主要依赖检查员现场核实,逐条检查。


在疫苗管理体系中,批签发是确保疫苗安全有效的最后一道关口。我国从2006年1月1日对全部上市疫苗实施批签发,即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、审核的制度。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,不得上市或者进口。批签发之前,中检院对疫苗的安全性、有效性进行检验,对于安全性是全部批次都检验,而对于有效性则进行随机抽样检验,不同品种抽验比例不同,大部分比例为5%。


根据中检院《2017年国家药品抽检年报》,2017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生物制品91批次,涉及预防类4个品种、治疗类2个品种、诊断类1个品种。经检验,符合规定89批次,不符合规定2批次,均为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。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共抽取两个厂家4批次产品,所有批次检品的鉴别试验、安全性检测项目均符合规定,但有2批次疫苗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,其中1批次破伤风效价和百日咳效价不符合规定,1批次百日咳效价不符合规定。


资源限制导致质检重安全性、轻有效性。在国家疫苗管理体系中,批签发是疫苗上市使用前确保安全有效的最后一道关口,但目前中检院由于资源限制,只对疫苗安全性进行批批检验,有效性检验比例大部分仅为5%,而此次长生生物事件中的百白破疫苗正是有效性上出了问题。


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地方药监的行政隶属关系导致处罚不力。我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的处罚做出了规定,罚款金额仅为货值金额的2-5倍及1-3倍,震慑力有限。另一方面我国地方食药监局在行政费用、人事任命等方面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和管理,国家药监局只有业务指导权,也是地方食药监局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的原因。


重审批、轻监管,地方食药监局隶属地方政府,也就是向税收这个业务负责人汇报。这不搞笑么?


在这种监管体系下,出多少匪夷所思的事情,都不奇怪。


虽然,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,但是,我们继续发声还是力所能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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